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五款規定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品、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係指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三款規定之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廠所。
係指設置處理能力一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或冷凍能力在一日二十公噸以上﹙使用氟氯烷為冷煤者,在五百平方其冷凍能力為一日五十噸以上﹚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設置傳熱面積公尺以上之蒸氣爐之工作場所。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者,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7條規定,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場所,應依同法第38條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施工者,依同法第3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處罰。